让律师吐血的法院裁定:因原告出具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,驳回起诉
法院在立案后的第6天的9月23日,下达了一审结案的裁定书,认为:“本案中,由于原告出具的证据出现诸多瑕疵,不能完全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,导致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不具体。故原告胡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驳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原告胡江的起诉。”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。本案投递费533元,由原告负担。
这个案件审结的不可谓不快,立案六天就一审结束了,效率挺高。为何遭吐槽到让人吐血呢?因为法院的这份裁定书,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适用的法条压根风马牛不相及,而且犯得法律错误相当低级,令人不敢相信,但造成的影响,能累的当事人吐血。
首先,这份裁定书的说理部分逻辑不通。
裁定书经过开庭审理,查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过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只是原告提交的数份证据被被告予以否认,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来源的真实性、关联性,因而被法院认为“不能完全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”。
即使以上认定正确的话,怎么会推出“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不具体”的结论呢?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瑕疵,所以诉讼请求、事实与理由不具体?这逻辑上讲不通呀。
裁定书明明已经载明,原告起诉时已经列明了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三项诉讼请求,精确到诉讼费用承担;列明了原告认为充分的事实与理由,并且提交了自认为足以支持自己观点的相关证据,怎么成了“诉讼请求、事实与理由不具体”呢?这逻辑上也讲不通呀。
其次,这份裁定书适用法律犯了低级错误。
裁定书适用的是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其内容为: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;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本案中,明明原告明确列出了两个被告一个第三人,到庭的被告之一也认可与原告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,且原告主张了三项诉讼请求,案件也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,何来违反了此法条,遭到了裁定驳回起诉?
基本的法律常识:裁定驳回起诉是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,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情形;经过了开庭审理,说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,因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,则法院应从实体上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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